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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相关填制要求的温馨提示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4/7/12 阅读:10971

各相关企业:

根据近期东盟成员国海关来函核查情况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要求,各企业在申办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E)时,应注意以下要求:

一、出口商栏(第一栏)、货物描述栏(第七栏)均不允许出现O/B另一公司。

二、企业可选择是否在货物描述栏(第七栏)填写货物生产商的名称和地址,该生产商必须是中国大陆境内的生产型企业。

三、对于非生产型企业出口印度尼西亚的货物,如证书上未填写生产商名址,则须在申请书的“生产企业”栏目如实填写生产商名称(含英文名称)及固定联系电话。

深圳局产地证处

2014年4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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