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规定、马来西亚海关来函要求,为确保输往马来西亚的我国货物能在目的国海关顺利通关并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各企业为输往马来西亚货物申办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简称FORME证书),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 FORME证书第一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与提交给目的国海关的发票出具人的名称地址一致。
二、非生产型企业(贸易公司)须在电子申请书备注栏声明出口商名址与目的国清关时使用的发票一致。
本通知自2014年1月22日起执行。
产地证签证处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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